台北市張先生賣房1,200萬元,竟被補稅160萬元。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張先生106年購入住宅,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之後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該宅。
張先生112年出售該宅時,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以張先生為例,由於設籍者為成年子女,並非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即不符相關規定。建議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一定要注意相關設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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