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子公司中鋼通運工會9日上午赴勞動部陳情,直指公司違法中斷其所聘僱的台灣船員勞、健保,長時間拖延遲遲不肯再次派任在岸的台灣船員上船工作、變相逼退台灣船員;中鋼通運澄清,船員工作係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和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
中鋼運通工會表示,在7月上百名會員(台灣船員)遭到資方違法中斷勞、健保時,即立刻向勞動部檢舉及反應,表示因中鋼運通與船員間的勞動契約應屬於不定期契約,資方片面斷保已明確違法;不過勞動部竟未因此幫船員主持公道,要求資方不得斷保,勞動部勞保局反而在7月底回覆中運公司公文中,間接接受了中鋼運通對船員斷保的事實,而將認定勞動契約與否及其性質等這些本來就應該是勞動部的權責,推卸得一乾二淨,敷衍地要工會與船員自己去找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法院,此舉無異於幫著違法欺壓台灣船員的中鋼集團及中鋼運通公司護航、解套。
中鋼運通工會強調,倘若勞動部不給船員一個明確的交代,承諾限期內協助遭違法逼退的船員得以回到船上工作,遭到資方違法中斷投保的勞健保得以重新恢復,失去工作權的上百名船員、家屬與聲援的各友會,將「直接進入」勞動部內部長辦公室找何佩珊部長「當面陳情」,也不排除國慶日當天到總統府前向總統賴清德陳情。
中鋼通運表示,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定的雇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此源自於海勤人員工作特性、國際公約及航運界慣例。由於船員工作係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之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此外,中運公司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雇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和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並無疑義。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鋼通運說明,工會曾2次向法院聲請「中運公司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均遭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的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運公司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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