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的國產化爭議解方出爐了!經濟部3日晚間公告指出,3.2期的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國產化變更的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例如國內產製產品之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選商結果公告之併網期程者。
經濟部3日晚間指出,與歐盟正在進行諮商,除了遵守國際自由貿易規則,產發署也會持續支持我國產業升級具國際競爭力。包括WTO的國際貿易規則、國內產業出口迫切的綠電需求、既有規範與契約的法遵,以及國內產業的健全發展,都是政策考量的要點。
經濟部表示,我國經濟以出口為導向,國際品牌對於綠電的要求(如RE100),在時間與數量上都更加迫切。為求能達成2030年時,台灣製造產品出口時的綠電比例可達40%的政策目標,勢必要強化綠電供應,其中離岸風場如期併網更顯重要。因此針對離岸風電第三期區塊開發的產業關聯政策方向,經濟部基於台歐盟諮商協議方向,以及國內風場如期建置的前提下,就不同時期的規則進行以下說明:
第一,R3.1階段,本就不是台歐盟諮商範疇,R3.1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經濟部依法行政,相關政策並未改變,產業關聯政策應依行政契約規定繼續執行,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樣態,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
第二,R3.2 階段已進行公開招標,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之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
第三,R3.3 未來階段的產業關聯政策,將朝開放的大方向考量。透過國內練兵經驗,輔導國內供應鏈提升能力,以國內產業在產能、品質與價格面向上,具備國際競爭力為目標。
有關前述R3.2「通案原則、個案審查」的不可歸責事由的樣態例示:
(1) 國內產製產品之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者。
(2) 國內產製產品之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選商結果公告之併網期程者。
(3) 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包括採購價格在內)不合理者。
至於產業關聯方案申請變更之審查要件及程序,包括:
(1) 由能源署會同產發署認定確仍如期併網後,其變更屬製造業部分,由能源署轉請產發署審查是否不可歸責及其變更是否合理;工程服務業部分則由能源署審查之。
(2) 審查時若有必要,將邀集開發商等相關業者召開產業溝通平台會議進行溝通,協助對話釐清問題。
(3) 開發商申請變更應備妥變更項目之原訂需求規格(包含規格書、交貨期程等具體需求資訊),及具體之變更事由與佐證資料;如係以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不合理者為申請事由時,並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之相關佐證文件。
經濟部指出,完整的不可歸責樣態認定說明,已另於能源署及產發署網站公佈,產業關聯政策是為了建立國家能源安全與產業韌性,除確保離岸風場能如期併網,也能讓風場未來營運穩定長久,經濟部將持續與開發商及供應商合作,為企業提供穩定綠電,強化國家出口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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