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自9月27日起施行。聚焦《民法典》施行後,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遇到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一直以來,農村留守兒童、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校園霸凌等問題未解。此次《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指引。
具體事實態樣,有拐賣兒童案件家屬如何追償?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被監護人侵權,如何定責?夫妻離異後孩子闖禍,誰來擔責?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夫妻共同擔責。受託監護人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
關於拐賣兒童案件,《司法解釋》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係或者其他近親屬關係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實務上,有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情況。《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判令監護人擔責同時,應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同時,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規定「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所必需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夫妻離異後孩子闖禍,誰來擔責?《司法解釋》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夫妻共同擔責。
受託監護人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司法解釋》還明確被監護人侵權,受託履行監護職責的人在過錯範圍內與承擔全部責任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
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司法解釋》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實施侵權行為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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