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費制度正式上路,環境部27日表示,為使徵收對象充分瞭解碳費制度,已於氣候變遷署網站設置「碳費專區」,並規劃10月下旬持續辦理北、中、南3場自主減量計畫申請說明會,同時經濟部也會啟動相關輔導機制,提供專業技術諮詢及輔導,以協助產業能順利銜接碳費制度。
環境部說明,碳費徵收對象為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年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預估徵收對象僅約281家企業(500廠),並不包含營建業、住商部門及交通運輸部門等直接影響民生物價的對象,因此碳費開徵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造成的影響並不明顯,更不會造成綠色通膨。
環境部表示,該部自9月13日起陸續辦理3場碳費制度子法說明會,各界反映熱烈,統計透過實體會議及線上參與者已超過1,500人次以上,將規劃於10月下旬持續辦理北、中、南3場自主減量計畫申請說明會,同時經濟部也會啟動相關輔導機制,提供專業技術諮詢及輔導,以協助產業能順利銜接碳費制度。
環境部補充,參與說明會的業者均十分關注碳費計算方式、減量額度抵扣、自主減量計畫之申請程序、指定目標選擇、優惠費率適用及未達指定目標之碳費追繳等議題,該部除於會中逐一答覆業者提問外,也強調碳費制度為減量工具,而非財政工具,鼓勵徵收對象應優先盤點自身之減量空間並選擇可行之減量指定目標後,積極向環境部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可適用優惠費率,有效降低碳費徵收之影響。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自主減量計畫經該部審查核定後,事業須每年依核定之年度指定目標(全廠每年減量措施執行進度及須達標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執行並提送執行進度報告,符合指定目標者,才能適用優惠費率。倘有因產能變化而影響到指定目標之達成,則須事先提出計畫變更申請,透過新增減量措施等方式來達成指定目標。
環境部提醒,若經環境部查核發現事業未依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進度執行,該部將依法追繳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限期其完成改善,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
環境部也於會中就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之調整計算方式進行詳細的說明,同時強調我國的「碳費」屬於歐盟CBAM定義的有效碳價形式之一,確定可予以抵扣,我國碳費扣抵應繳交的歐盟CBAM憑證數量,至於扣抵計算細節,歐盟預定明年中公布相關法規(包括「第三國支付的碳定價如何扣減」及「EU ETS 之下免費核配與 CBAM 制度調和」等),環境部會積極掌握。
與會的業者也十分關心台版CBAM的推動,環境部於會中說明,全球75個實施碳定價國家或地區,目前僅歐盟CBAM自2026年起正式實施;英國於今年進行公眾諮商,預計2027年正式上路;其他國家則尚在研議中。
環境部指出,參考國際執行經驗,均是以國內碳定價制度先行,CBAM在後,我國為穩健實施碳定價制度,已透過排放量調整係數(第一期為0.2)進行高碳洩漏風險對象之排放量調整,以維護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未來台版CBAM的推動也將先從高碳洩漏產品之碳排放強度申報開始,目前相關配套措施(包括申報方式、對象、所涉法規及各國做法等)也正在評估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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