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太太與再婚的丈夫婚後生了一個孩子,目前一家三口住在丈夫名下的房子裡。這個房地公告地價現值大約是 1200 萬(市價2400萬元),由於丈夫年事已高,他之前跟前妻育有一個孩子,多年不見。這位太太想:如果哪天先生「人生畢業」後,是不是給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孩子 200 萬,就可以完全擁有這間房子了呢?答案:是不行的!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表示,遺產分割的法律原則是用「市價」來認定,如果遺產只有這棟房產,房產的價值是2400萬元,太太想要單獨繼承這棟房子,數學上是要補償其他繼承人各800萬元,太太想以200萬換得房產,與法律的「公平價格」有所差距。
此外,房子是婚前婚後買的結果會大不同,如果是婚後兩人購買,做丈夫的想要讓妻子無後顧之憂,最好的方式就是盡快立遺囑,太太也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樣太太可以拿到1600萬的價值房產,能更安心。
蘇家宏提出以下看法:
1.遺產分配要共同決定,不是太太說了算
因為太太、太太跟丈夫生的孩子、丈夫跟前妻所生的孩子都是丈夫的繼承人,這個三個人都有繼承權。
而丈夫過世之後,他的遺產就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
未來要分割遺產(協議遺產分配)時,並不是說太太想要房子就可以得到房子,必須三個人「共同協議」出遺產分配的方案!不是太太一個人說了算。
2.遺產分割訴訟,法官「有權」公平分割遺產
如果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就無法達成協議),就需要進行訴訟,在訴訟中,每位繼承人都可以提出分割遺產方案,但是法官不因此而受拘束,判決只要符合「公平分割遺產」,結論是由法官拍版定案!
3.遺產分割的法律原則是用「市價」來認定
遺產分割訴訟案件中,不動產的價格是用「市價」來認定,法官多是靠鑑價公司提供鑑價報告來認定「市價」。
至於不動產的公告地價與現值,是在計算遺產稅的時候使用的。
在這個故事中,如果遺產只有這棟房產,房產的價值要以2400萬元認定,如果太太要單獨繼承這棟房子,數學計算上要補償其他繼承人各800萬元,所以這位太太想以200萬元換得房產,與法律的「公平價格」有所差距。
4.雖然分割遺產協議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就好,分割方案可以「不公平」,但只要一個繼承人不同意,就不可能確保太太能單獨繼承房產的結果。
5.房子是婚前或婚後買的,結果大不同
智慧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讓太太在遺產分割案件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因為如果太太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於丈夫的遺產要先還這筆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
如果這棟房子就是丈夫婚前買的,丈夫沒有其他財產,就這棟房子的價值,太太是不能計算入丈夫的婚後剩餘財產,最終結果這棟房子就由三個人平分,以市價2400萬元計算,太太只能拿到 1 / 3 的權利,相當於 800 萬元,如果太太想要分到房子,可能要拿出 1600 萬元來給其他兩位繼承人來「換房子」!而且還要兩位繼承人的同意才有可能。
但如果這棟房子是婚後丈夫賺的錢買的,太太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請求分配之前必須要先做結算,也就是丈夫「婚後」的剩餘財產跟太太「婚後」的剩餘財產做比較,多的要給少的。
如果太太婚後剩餘財產是 0,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看市價的,也就是說丈夫婚後的剩餘財產 2400 萬要除以 2,所以太太可以拿到 1200 萬。
所以在協商遺產分配時,可以主張 2400 減去 1200 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債務後,剩下的 1200 萬,分配給全體繼承人(一個人拿到 400 萬的價值)喔!
6.#立好遺囑,#先生就可以用愛的法律文件讓太太擁有房產
太太希望能夠繼續住在這個房子裡,未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生活,先生也覺得這是對家人最好的方法,他就可以用一份遺囑達成讓太太與孩子「安居樂業」的願望。
只要在遺囑中寫「門牌號碼:……房屋及其坐落的土地要留給我最愛的太太來居住並且由她繼承,至於特留分的部分,再用現金找補或是給其他等值的東西。」法律的規則就改變了,改變成平安的樣子!
7.#指定遺囑執行人,能讓太太更能安心
由於再婚族牽涉到的情感層面較為多元,繼承人間的互信基礎可能較低,如果遺囑內指定專業遺囑執行人,由遺囑執行人就依法報稅辦妥遺產分配的事宜,遺囑執行人聯絡個別繼承人處理,各自安好,太太更能安心。
再婚,是再次給自己幸福的另一次機會,也是一種成長和學習的過程,同時也改變了重要親屬的狀態,也會影響未來繼承的分配。
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
做丈夫的,要用行動來愛你的妻子,讓全家無後顧之憂。
本文獲得「律師蘇家宏」授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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