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將新買的房子給媽媽自住,7年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扣掉自住免稅額400萬元,再用自住稅率10%計算稅額,結果被國稅局駁回,因為依法需符合3大條件,才能享自住優惠,也就是要辦戶籍登記、自住滿6年,不能出租或營業,且未用過自住租稅優惠,最重要的是,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為限,不包括爸媽或已成年子女。因小明未設籍,只有媽媽設籍,因此錯失自住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須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要件,方得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自住房地」,須符合以下3大條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因此,得以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除於出售之房屋有實際居住外,必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為限,尚不包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

國稅局指出,甲君105年間買入A房地,112年間出售A房地,甲君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依規定計算A房地之課稅所得,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後,按自住房地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以A房地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否准減除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並改按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所適用之稅率核定應補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其雖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惟其母有於A房地設籍且其確有居住於A房地。

國稅局調查後,以甲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均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於法不合,尚難僅以其母有於A房地設籍且其有居住於A房地,據為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復查後駁回。

國稅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欲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請務必留意法律規定,以維自身權利。

※免責聲明:文中所提之相關政策法規和稅率,請以政府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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