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柯文哲開始拚刺刀了。柯文哲採陳水扁策略,寧可坐牢,以證明賴清德政治迫害。賴清德則非要把柯挫骨揚灰不可!

正義真相就在柯文哲到底有沒有拿錢?或有證據表達要拿錢?我們不知道答案。就看賴清德能不能拿出一刀斃命的證據。

兩位法官對同一個事實,作出相反羈押判決的理由為何?此同一個事實為:檢方主張「柯文哲和其他被告的說法不同,若不羈押禁見可能會串證。」所以我們知道,裁定不羈押的法官是基於「無罪推定」。而裁定羈押的法官是基於「有罪推定」。

犯罪事件中,利益衝突人之間當然說法不同。其間必然有謊言,有真實,在沒有證據之前,把可能說實話的人羈押起來,不就是「有罪推定」嗎!

以下是個真實案件:Z土地仲介詐騙集團,集團中包括由檢察官轉任的X律師,在代售A先生土地不成後產生糾紛。

Z仲介聯合X律師,告A先生在年前某月甲日,意圖以車撞Z,而以知道A先生曾在乙日去M大廠修車為證據。A先生當然說沒有,和Z仲介不同。而該案的L檢察官,既沒有查甲日,也沒有查乙日,就以「說法不同」直接把A先生起訴了。

A先生後來有護照為證,甲日正在歐洲出差,絕不可能該日在台北開車撞人。而M大廠在乙日前後4個月也沒有A先生修車的記錄。但被起訴了就要折磨三審,痛苦了幾年才無罪定讞。

意圖殺人是重罪,依法條表面文字其實也可羈押。但沒有任何證據,僅憑「說法不同」就可被羈押嗎?且即使A先生有去修車,又可以證明他有撞Z仲介嗎?

我們觀察許多黨國媒體與隨附組織,套在柯文哲頭上的,都是「他有修車,所以他有撞人」。

Z仲介曾勒索一家B上市公司成功,X律師也有擔任司法黃牛的前例。即使不作為審理的證據,也應有合理的調查深度,以瞭解Z仲介與X律師做此誣告的參酌。而L檢察官是著名政治K大老關說集團的一員,故敢明目張膽羅織無辜。

柯文哲案中判不利柯的法官呂政燁,本身有許多爭議,除了因審理8宗案子違法而被彈劾,還於裁判中表態個人政治意識形態。這種背景不應列入參酌嗎?

呂政燁傷害不止16個家庭或組織,竟然還可決定他人生死。反映當前法官不受監督、卻有終身保障,並缺乏司法界內普遍參與,僅由「上級政治力量」操從法官升遷的制度必須改革。

以當前科技能力,先進國家偵查策略,經常採用放嫌疑人出去,以取得「串證」證據,則是另一議題。(作者為法扶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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