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的柯文哲,10日由檢方首度提訊,傳出提訊的檢察官專責偵辦政治獻金,因而讓外界重新聚焦這項議題。然而,近期無論是在野黨或執政黨,都爆出貪瀆或競選經費及帳目不清的問題;且無獨有偶,3件國民黨的黨產官司卻是逆轉勝。這些案件相互對照後,各界或許有必要用更高的標準來審視政黨經營與金錢的關係。

選舉必須依法募款與支出,然而法令規定再清楚,還是出現了陳水扁的海角7億與各類接續不斷的貪瀆弊案。如今,民眾黨發生的總統選舉假錯帳問題,使得曾在青年世代人氣強強滾的他遭到莫大質疑,在在顯示台灣民心對於政治人物「不取不義之財」有著極高的標準。矛盾的是,選舉制度僅形式規範競選經費,實際運作等於上不封頂,對政黨及選舉補助款卻設限,自相矛盾的制度,變相鼓勵政治人物貪瀆。

清雍正年間,為了讓官員有足夠收入不去貪汙,施行「養廉金」制度,代表無論古今的為官者都要花錢,古人要用白銀打點關係,現代候選人則要花錢拉票。因此,目前政黨的經費經信託後均可依法作為選舉用途,政府則編列預算發放選舉補助款,這些都可視為「改良版養廉金」。

遺憾的是,有人只把1/3回捐政黨,其餘2/3以各種名目自行使用,因而衍生連串爭議,凸顯朝野應共同思考,透過政黨支應候選人競選花費,會比把選舉補助款交由候選人任意使用,更容易控管不當的競選資金流動。

具體而言,假設在總統大選結束後,各政黨候選人的競選補助款,均是由推薦政黨領取,而該政黨也依照《政黨法》規定撥用在政黨的經營與輔選;爾後,政黨所推薦的候選人於選舉期間的花費,若能由各政黨統籌辦理,讓政黨扮演類似候選人的競選會計部門,這對候選人本身來說,就可大幅減少可能衍生的爭議。

尤其,用更上位的角度來說,柯文哲之所以成立民眾黨,目的無非是藉由運用政黨的集體運作擴大影響力,進而更容易達到他所說的「集合眾人力量改造台灣」目標;相反的,假若柯文哲從頭到尾都是個體戶,在缺乏團隊奧援下,無論參選何種職務難度必然都會提高。

因此,既然政黨對政治人物是如此重要,那麼,若想不辜負選民對責任政治與課責的期待,政府發放競選補助款後,就應以專戶方式予以列管,而非繼續給候選人任意使用的空間。

畢竟,政黨經費的使用大多受法規規範,政治人物於競選期間若受到選舉補助款的庇蔭,其選舉開支當然更要受到規範才對。唯有競選經費設置上限,支出運用也受到嚴格審視,台灣當前受美式選舉「鈔能力」的負面影響才有可能改善。

(作者為國民黨前副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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