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又因其非屬課徵標的物,故不能抵繳遺產稅。
此外,經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該道路用地應先計入遺產總額中,再同額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減除,故屬課徵標的物,可用以抵繳遺產稅。
也就是說,兩者在租稅減免法規適用及核課方式大不相同,請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多加留意。
舉例說明,林君於113年3月15日死亡,遺有甲、乙、丙丁4筆土地,其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丁地為非都市計畫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遺產稅負計算如下:丁地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甲、乙、丙3筆土地則依林君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將甲地以公告現值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中減除。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繼承人可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土地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該筆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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