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汪先生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汪太太及三名子女,必須繳納遺產稅800萬元,其中除大兒子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汪太太及另兩名子女都同意申請用汪先生遺產中900萬元的存款來繳稅。
由於汪太太和兩名在台子女佔應繼分四分之三,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情形,稽徵機關即於應納遺產稅額(800萬元)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的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捐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的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但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此外,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仍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並依存款機構規定,配合提示應檢附資料,以完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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