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收賄500萬元護航9.12公頃的林口工五擴大自辦市地重劃案遭起訴,收押的鄭文燦等5人27日移審桃院,經漏夜審理,鄭文燦仍否認犯行,法官認為鄭有逃亡可能,但審酌檢方已偵查完備起訴、重要證人都已具結,還有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佐證,就算相關人等審理翻供也屬證據證明力判斷問題,綜合考量下裁定2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出海8月。
鄭文燦案桃檢一口氣起訴11人,其中鄭文燦、某集團前發言人侯水文、白手套廖俊松和廖的小兒子廖力廷、大兒子廖家興5人,偵查期間遭羈押至今,27日起訴後移送桃園地院,桃院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抽中法官廖奕淳(群股)擔任受命法官,依桃院合議庭配置,審判長為江德民(典股),陪席法官為黃皓彥(育股),合議庭閱卷後,晚間9點半開始漏夜審理,28日凌晨0點50時陸續裁定,5人全都交保,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出海8月。
其中鄭文燦最後裁定,結果在1點半出爐,合議庭認為,雖然鄭文燦否認收賄,但有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合議庭指出,鄭文燦涉犯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輔以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等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認為鄭文燦面對未來重刑可能,有強烈動機和可能性會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而有逃亡之虞。
但合議庭也指出,檢察官偵查完備後起訴,已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且提出相當的證據佐證,移審後羈押應採較嚴格認定,檢察官也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就算共犯或證人證詞若有翻異,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
合議庭認為,考量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侵害法益的程度,以及鄭文燦家庭經濟狀況,認為現階段讓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禁止與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足以約束鄭文燦配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取代羈押,因此裁定交保候傳,結束47天看守所生活。
同案被告廖力廷25萬元交保、廖俊松110萬元、廖家興60萬元交保,原本否認犯行的侯水文在接押庭改口坦認,且詳實交代犯行,合議庭也裁定205萬元交保。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