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收賄500萬元護航9.12公頃的林口工五擴大自辦市地重劃案遭起訴,收押的鄭文燦等5人27日移審桃院,經漏夜審理,鄭文燦仍否認犯行,法官認為鄭有逃亡可能,但審酌檢方已偵查完備起訴、重要證人都已具結,還有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佐證,就算相關人等審理翻供也屬證據證明力判斷問題,綜合考量下裁定2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出海8月。

鄭文燦案桃檢一口氣起訴11人,其中鄭文燦、某集團前發言人侯水文、白手套廖俊松和廖的小兒子廖力廷、大兒子廖家興5人,偵查期間遭羈押至今,27日起訴後移送桃園地院,桃院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抽中法官廖奕淳(群股)擔任受命法官,依桃院合議庭配置,審判長為江德民(典股),陪席法官為黃皓彥(育股),合議庭閱卷後,晚間9點半開始漏夜審理,28日凌晨0點50時陸續裁定,5人全都交保,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出海8月。

其中鄭文燦最後裁定,結果在1點半出爐,合議庭認為,雖然鄭文燦否認收賄,但有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合議庭指出,鄭文燦涉犯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輔以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等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認為鄭文燦面對未來重刑可能,有強烈動機和可能性會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而有逃亡之虞。

但合議庭也指出,檢察官偵查完備後起訴,已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且提出相當的證據佐證,移審後羈押應採較嚴格認定,檢察官也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就算共犯或證人證詞若有翻異,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

合議庭認為,考量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侵害法益的程度,以及鄭文燦家庭經濟狀況,認為現階段讓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禁止與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足以約束鄭文燦配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取代羈押,因此裁定交保候傳,結束47天看守所生活。

同案被告廖力廷25萬元交保、廖俊松110萬元、廖家興60萬元交保,原本否認犯行的侯水文在接押庭改口坦認,且詳實交代犯行,合議庭也裁定205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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