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推動「使用權社會住宅」政策,提供民眾最短租期一簽20年,或採一次付清租金480萬元或一定權利金及按月付租模式,並提供參與投資的建商或金融保險業者保證租金收益率最少3%,鼓勵建商參與興建。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認為,儘管政策立意良善,但要推動使用權社宅,配套應適當提供更多的獎勵及誘因。

于俊明指出,就目前政策規劃配套來觀察,由於金融機構給予建商的土建融水位已高,年利率已達3%,加上營建成本高漲,建商在資金成本及現金流等多重考量下,評估結果,若財務計算可以過關,則較有可能配合政策參與興建社宅,但若報酬情況不樂觀的話,則政府應適當的提供更多的獎勵及誘因。

于俊明分析,依政策配套觀察,20年480萬元、每月平均2萬元的租金,若扣除房屋稅、地價稅、管理維護費用、及折舊攤提等稅費成本,再加上建商負擔的營建成本、土建融利息動輒3%以上,勢必不容易作到保證每年租金收益率3%以上,而且當地的租金水準及屋況等影響租金的因素也要併同考量;在不計上述稅費成本下,用租金收益率3%採複利折現價值計算,推估每月淨租金至少要3萬才勉強作得起來。

其次,于俊明分析,建商以20年一次性租金480萬元參與長租型的使用權社宅,也意味著,未來20年都喪失反映通膨、區域環境發展而調漲房租的空間,相對誘因不足;第三,建築物管理維護成本在建築物生命週期中,初期設計及興建期的成本占建築物總成本約20~50%,但後續管理、維護、修繕和營運等成本卻占50~80%,此一部分持續性成本,將來誰來買單?政策有哪些配套?建議政府可以再作考量及思考。

于俊明建議,社宅興建政策辦理初期,可以考慮由政府直接作莊、自己當房東,釋出公有土地,委由營造廠興建後,再委由專業團隊出租代管;第二種方式,是政府釋出公有地,提供容積獎勵,採BO或其他促參方式對民間招商,一樓店面設置商業設施以挹注租金收益,也是提高民間獎勵及誘因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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