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葉時安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產署為提高國有土地開發前之過渡時期利用效率,以及活化市區零星閒置土地,並協助地方紓解停車需求,擇定無處分、利用計畫之適當國有土地,依相關規定委託政府機關或公開招選具有專業能力之民間業者,辦理設置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截至113年7月,該署已提供201處國有土地(面積41.52公頃)辦理平面式收費停車場,達成活化利用國有土地、改善都市景觀、民眾停車便利之多贏局面。
國產署表示,該署已建立辦理停車場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並應實務需要與時俱進,最近於113年5月9日修正相關規定。國產署各分署辦理平面式路外收費停車場之作業方式有二,一是國產署各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由各級政府機關負責規畫停車場,以出租方式公開招選廠商投資經營,收益由雙方分收,並因應地方停車迫切需求,為能立即提供民眾停車,修正放寬於完成公開招商前過渡時期,開放民眾停車及收費之規定;另一是由國產署各分署自行公開招商,與具有專業能力之民間業者合作闢建停車場經營使用,各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在招商文件規範契約期間及屆期時得予延長續約,契約累計年期最長有6年之彈性,避免契約屆期時倘仍無具體長期活化方式,需再重新招標,以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辦理設置平面式路外收費停車場方式,皆以自由競爭市場機制收取停車場權利金或租金,有助於引進民間資金興建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市區停車位供給,紓解停車空間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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