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辭世,子女繼承財產時如何合法省下大筆遺產稅?國稅局分享,與太太育有4名子女的林爸爸,在今(2024)年1月初不幸辭世,生前協議由長子繼承名下包含房產、銀行存款在內,合計約4610萬元的全數遺產,配偶及3子女則辦理拋棄繼承,但國稅局試算發現,若改以「分割繼承」辦理,遺產稅可一口氣由308.3萬元降至166.9萬元,秒省141.4萬元的鉅額稅金,且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免課贈與稅,仍能達到由特定人繼承的原意。
國稅局說明,林父1月過世,目前妻子仍在世,膝下育有2男2女,雖4名子女皆已成年,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身心障礙者,而林父辛苦多年後,名下擁有4筆土地,公告現值總額高達4400萬元,並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銀行則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
由於遺族決定拋棄繼承,由長子1人獨得,兒女於今年3月申報遺產稅,包含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等4人皆拋棄繼承,但試算後卻發現,1人繼承與5人全數繼承的遺產稅其實差很大,國稅局兩情境試算如下:
情境1 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
遺產總額4610萬元(4筆土地4400萬元、房屋1棟80萬元、銀行存款13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194萬元(親屬扣除額因僅有長男1人為56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課稅遺產淨額:3083萬元,以10%稅率計算,應納遺產稅額為308.3萬元。
情境2 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繼承時:
因扣除額提高為1470萬元(包括配偶扣除額553萬元、4名子女的親屬扣除額224萬元、次男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93萬元),連帶使課稅遺產淨額降至1669萬元(遺產總額461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親屬扣除額147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同樣以10%稅率計算,應納遺產稅額為166.9萬元。
換言之,由於包含配偶與4名子女在內的5名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1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足足節省141.4萬元遺產稅。
坊間為使遺產順利由特定繼承人繼承,大多採取拋棄繼承,但國稅局建議,可以協議以分割繼承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5款的各項扣除額,又能達成遺產分配目的。
由於按照財政部在民國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無需拋棄繼承,只要運用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妥善分配被繼承人遺產,就能達到節稅效果。
以林家一案為例,可將林父財產中的不動產,以及銀行多數存股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3名子女繼承,除可達成長子繼承目的,又能省下141.4萬元的高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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