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反被聰明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廖伯伯將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成立他益信託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於信託期滿時,始將該農業用地移轉予子女,不料因此多付70幾萬元的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免徵贈與稅。但應自受贈人取得後,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

如果是以成立信託方式,約定信託期滿時再移轉予受益人,因其贈與標的為「信託受益權」,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同,且信託受益人須待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亦無法自贈與日(即信託成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繼續作農業使用,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免課贈與稅,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以廖伯伯為例,如果直接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予兒子阿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發給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受贈人應自承受該筆農地起算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

但廖伯伯甲君與A銀行簽訂以阿勇為受益人的信託契約,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A銀行,則廖伯伯即應於與A銀行信託成立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並依該筆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估算信託利益,其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ⅹ稅率10%】。

國稅局提醒,民眾想要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以信託方式移轉財產,一定要注意稅法規定,才能維護自身權益,免得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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