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訂勞工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可透過協議,雇主可繼續聘用。不過這讓不少勞工誤會,認為「滿65歲就不會被退休」,或者雇主想讓滿65歲的勞工退休,若是勞工不願意,「雇主必須以資遣方式辦理」。
對此,勞動部大動作澄清,退休和資遣是不同制度,若勞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應依現行退休規定辦理。也就是說,雇主仍可強制滿65歲勞工退休,這一點並未改變。
當《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通過後,有勞保達人指出,如果勞工滿65歲雇主希望其退休,但勞工不肯,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許多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給勞工多一筆退休金。
不過這種說法遭到勞動部否認,勞動部日前表示,針對媒體報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是有所誤解。
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為不同制度。這次《勞基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是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協商優於《勞基法》的退休年齡。若勞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現行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舉例,例如勞雇雙方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但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團包含工鬥團體、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認為,這次《勞基法》象徵意義高過實質意義,仍希望能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讓勞工能自行決定何時退休。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