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7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訂勞工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可透過協議,雇主可繼續聘用。不過這讓不少勞工誤會,認為「滿65歲就不會被退休」,或者雇主想讓滿65歲的勞工退休,若是勞工不願意,「雇主必須以資遣方式辦理」。

對此,勞動部大動作澄清,退休和資遣是不同制度,若勞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應依現行退休規定辦理。也就是說,雇主仍可強制滿65歲勞工退休,這一點並未改變。

當《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通過後,有勞保達人指出,如果勞工滿65歲雇主希望其退休,但勞工不肯,雇主就只有採取資遣模式,許多公司會祭出優退方案,相當於給勞工多一筆退休金。

不過這種說法遭到勞動部否認,勞動部日前表示,針對媒體報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是有所誤解。

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為不同制度。這次《勞基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是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協商優於《勞基法》的退休年齡。若勞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現行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舉例,例如勞雇雙方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但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團包含工鬥團體、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認為,這次《勞基法》象徵意義高過實質意義,仍希望能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讓勞工能自行決定何時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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