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禁領租補衍生租賃糾紛頻傳,繼租屋電費新制7月上路後,內政部8月再修正「轉租規定」全面保障各類型租客,明定住宅轉租契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的合法權利。內政部預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除轉租一併適用電費實支實收,也在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增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並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
內政部「百萬租屋家戶支持計畫」包含50萬戶租金補貼,盼減輕租客的居住成本,實現居住正義。但現況調查,並非人人能享到甜頭,據2022年統計,租客發生租賃糾紛的原因,以「申請相關補貼被刁難」占16.1%最高,而2023年也有逾二成租客因申請相關補貼被刁難。
為保障全台87萬租客申領權益,內政部修法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中,增訂了出租人(二房東、包租業者)不得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盼減少租屋爭議、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內政部表示,「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9年生效迄今未修正,為使包租業與承租人間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一致,配合今年7月15日上路的租屋電費計收新制,一併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租客權益,讓轉租適用電費實支實收新規定。
也就是說,二房東轉租房屋比照房東規範,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所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若有違規超收電費,即便是轉租,房客也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二房東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
同時,為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修規定,考量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規範已盡明確,因此,這次修法也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不必要文字。
內政部表示,考量這次修正內容屬授予民眾利益,為維護必要公眾利益,內政部依法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預期可保障住宅轉租契約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合法權利,並促進承租人租屋電費合理負擔及查詢電費資訊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爭議,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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