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過世後,留下一處自用住宅用地,老吳的女兒阿花打電話詢問稅務人員,因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但自己及母親仍設籍並居住在此,是否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部繼承人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符合戶籍登記等要件,該未辦繼承土地全部面積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若僅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只能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適用優惠稅率。
換句話說,老吳過世後,阿花及母親為其法定繼承人,雖然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阿花及母親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如果只有阿花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面積只能按阿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二分之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稅率。
如果阿花及母親都有提出申請,則全部土地面積都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稅局特別提醒,繼承人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請務必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即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若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僅能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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