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解釋令,明確定義長照服務機構以非公益為目的,其所得稅就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非公益為目的的長照機構是依據《長照機構法人條例設立》依據第32條第2項及第4項,在組織中規定社員案出資額保有對法人的財產權利,並可以將持分或全部給第3人,同時有結餘分配。不過如果是公益為目的的長照機構,就沒有結餘的分配。
若依照前述定義,非以公益為目的的長照機構,符合所得稅法39條第1項比照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可以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可以將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事業收入試算營利所得,併案當年度的稅率計算暫繳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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