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雇主出現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被積欠薪資的勞工可向勞保局墊償基金申請墊償。勞動部2日表示,現行規定為欠薪前6個月內申請,但實務上有不少勞工無法請領且無法保障受清償之權,因此將修正規定,放寬至欠薪前5年,並開放追溯適用。預期首批受惠2,200名勞工、支出金額約1億3,000萬。

勞動部近日預告,將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現行積欠基金申請時間點以雇主歇業或是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起,未來將放寬為5年內。

勞動部就業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過去實務上,經常遇到勞工被雇主欠薪時間點超過6個月,依照現行規定,勞工有欠薪事實,但也無法申請墊償基金。

為確保勞的工資債權能獲得適當墊償,黃維琛說,此次修正施行細則,放寬期限至5年內,並開放追溯適用,新制上路後,預期首批受惠2,200名勞工、支出金額約1億3,000萬。

至於現階段墊償基金餘額,黃維琛說明,目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餘額約新台幣170多億元,支出尚屬可負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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