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雇主出現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被積欠薪資的勞工可向勞保局墊償基金申請墊償。勞動部2日表示,現行規定為欠薪前6個月內申請,但實務上有不少勞工無法請領且無法保障受清償之權,因此將修正規定,放寬至欠薪前5年,並開放追溯適用。預期首批受惠2,200名勞工、支出金額約1億3,000萬。
勞動部近日預告,將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現行積欠基金申請時間點以雇主歇業或是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起,未來將放寬為5年內。
勞動部就業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過去實務上,經常遇到勞工被雇主欠薪時間點超過6個月,依照現行規定,勞工有欠薪事實,但也無法申請墊償基金。
為確保勞的工資債權能獲得適當墊償,黃維琛說,此次修正施行細則,放寬期限至5年內,並開放追溯適用,新制上路後,預期首批受惠2,200名勞工、支出金額約1億3,000萬。
至於現階段墊償基金餘額,黃維琛說明,目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餘額約新台幣170多億元,支出尚屬可負擔範圍。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