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為了即將出生的孩子有更好居住品質,與先生商議決定出售先生房子並將購買新房登記在老婆林小姐名下,在滿心期待充滿歡愉下完成所有產權登記並向稅務局申請退稅,不料卻被否准。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完成房地買賣並符合以下重購退稅之要件可退稅外,也可從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規定。
但其中在新購土地所有權人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出售地與重購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可退稅。也就是林小姐和老公賣出的房子如登記在老公名下,新屋卻改用林小姐的名義,就無法退稅。
至於所得稅因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所以重購地無論登記在本人或配偶名下都能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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