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勞工滿65歲可與雇主協商延強制後退休年齡。勞動部22日強調,若勞資雙方協商不成,應依照屆齡退休規定辦理,且退休並不等於資遣,兩者制度不同。
勞動部表示,有媒體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
對此,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為不同制度,此次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主要是為了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同時也讓有意願留下的勞工有協商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若勞資雙方已合意延後退休年齡,但雇主不得有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各項福利措施等,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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