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屋及土地等待出售,簽約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已先行遷出該地,其與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不符,原本不能認為是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買賣房地實務上需求,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且該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有五大要件,一是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的部分才適用;二是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住宅用地;三是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四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簽訂買賣契約前已辦竣戶籍登記;五是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一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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