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於贈與人死亡時該農地是否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申報大不同。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申報方式如下:
一、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1.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做農業使用,免將農地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2.受贈後未繼續做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而應將農地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若能取具農地農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農業使用,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日起列管5年。
二、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應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實做農業使用者,也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日起列管5年。
台北國稅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做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做農業使用卻仍未恢復;或已恢復做農業使用後,再有未做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人應留意做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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