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案,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該等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依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上市、上櫃公司應提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做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此項規定與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類似,即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法未規定分派對象為基層員工。
他指出,證券交易法明訂給予對象為基層員工,並應在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應有助於凝聚員工向心力,避免酬勞集中於高階主管。
此外,依修正條文,盈餘提撥時即可認列為費用,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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