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法草案近日已預告結束,但有宗教團體指出,該法的騷擾構成要件不明確,且被害人釋明後其他舉證責任由行為人舉證,若有人認為自己遭他方歧視,恐怕難以反駁;有民間團體則認為,反歧視法未能處理集體性歧視、納管網路等,且被歧視者有時也不是只想要獲賠償,更多時候是希望被友善對待,因此建議應納入上課、教育等,以建立更平等的社會。
「不應訂定反歧視法」,台灣基督教聯盟成員、法學博士成鳳樑憂心,反歧視法限制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契約訂定自由,政府卻未看到反歧視法在各國執行上有很多問題,他舉例,如美國蛋糕店業者拒售蛋糕予同性戀纏訟數年之久,未來反歧視法通過後,台灣可能會衍生類似官司,甚至會有如顧客告業者性別歧視、業者回頭告顧客宗教歧視,徒增社會成本。
成鳳樑表示,一般民事訴訟要舉證別人侵害自身權利,但反歧視法卻把舉證責任改由行為人舉證自身沒有歧視的「無過失舉證責任」,且最高還有3倍懲罰性賠償;他更指出,草案指出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歧視案件,但明明監察院應調查行政機關,現在卻可以調查人民。
彩虹平權大平台執行長鄧筑媛則指出,草案中明確指出宗教團體部分行為不構成歧視,擔心給予宗教團體豁免權後會排除LGBTI多元族群,且現行台灣沒有宗教團體定義及規範,要由誰去認定誰是宗教團體?加上草案未能處理集體性歧視,租屋、保險等也未能納入反歧視法保障,且被害人不是希望所有事情都要訴訟解決,呼籲應納入更多支持系統、教育作為。
此外,身心障礙聯盟祕書長洪心平則認為,草案並未有主管機關,也並未明定網路媒體主管機關,細節上仍要討論如何落實,但仍希望盡快上路;陽光基金會倡導組主任莊麗真提及,草案中僅提及應輔導平面媒體業者及廣電業者的宣導,卻未規範網路媒體宣導,也希望反歧視法能夠盡快通過以消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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