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藝人黃子佼被爆於違法論壇購買兒少性影像,為杜絕類案,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重製、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刑、加重行為人罪責及社區監控機制。對於無故重製、付費購買持有或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衛福部表示,本次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加兒少性剝削行為態樣及罪刑。增訂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罪、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並提高刑度門檻,希望嚴懲兒少性影像犯罪,杜絕性影像再遭散布。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以及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招募、引誘使兒少無故重製性影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強暴、脅迫使兒少無故重製性影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本次創設警察機關應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利後續犯罪偵查階段,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針對以強暴脅迫手段拍攝兒少性影像者,未來也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此外,為強化兒少性影像即時處理,增訂無從得知網路平台業者聯絡資訊時,或認網頁資料所涉犯罪嫌疑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或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疑有第四章犯罪嫌疑情事等3種情形,主管機關即得限制接取,以遏止違法兒少性影像網站不停更換網域,減少散布性影像之情況。
衛福部更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法後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並由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化被動為主動,提升防治成效。
衛福部強調,於該條例通過後,將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行政流程與配套措施,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並與相關部會合作,以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