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郭小姐的先生不久前離世,繼承的土地如果原本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繼承後會因為所有權人變動,而被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改課地價稅。
因為稅法規定縱使新所有權人本來就設籍在那裡,仍然要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但大部分民眾都不知道要重新申請,而被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以上)。
郭小姐因為稅局協助通知而重新申請,讓她省下超過4倍以上稅金。
稅局也提醒,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繼承的土地,如果還沒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仍然需要繳納繼承財產的稅捐。
而且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在辦理遺產分割前,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如果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就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要件,才能全部面積都適用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就只能有部分面積適用優惠稅率。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