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僅設置於重要溼地的光電需環評,環境部28日預告認定標準,增訂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就要環評,盼2024年底前上路。如此預估每5件地面型光電,恐怕就有1件要送環評。對此光電業者無奈,如果環評一審,加上縣市政府與能源局程序,一案可能超過5年,假設沒有地方、中央「同步審查」配套,那光電開發就不用玩了。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設置於重要溼地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要環評,遭質疑標準過於寬鬆,有環評委員於2023年連署要求一定規模以上或設於特定區位的光電案場須實施環評審查。
根據環境部新認定標準,未來包括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地面型光電就應環評。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副組長廖士煒說,現行只要涉及敏感區位等光電案場,會要求業者盡量避開,將會商農業部及環境部表達意見,預估現行地面型光電中有20%需要環評。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表示,如日本規定為40萬瓩以上(約40公頃)就要申請環評許可,考量台灣地狹人稠,因此再限縮山坡至15公頃以上要申請環評,且為防止業者規避,還新增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規定,至於屋頂型光電則應屬附掛設施,因此不必納入環評。
環境部長彭啟明表示,後續還有公聽會、研商會等,將廣納各界意見。對此,環境律師詹順貴認為,應比照其他條文,5公頃以上光電就要納入環評。另外,若站在糧食安全,應把一般農業區也納入環評,或是修正一般農業區1公頃或2公頃以上。
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蔡佳晋指出,目前自然保育地、特農地等,本來就很少人做,比較沒問題。但是國內山坡地管理比較嚴格,如果環評一做1年半到2年,加上縣市水保審查、能源局籌設許可審查,1個案子要花個5年,利息、開發費沉重,光電就不用玩了,一定會影響業者投入意願。
他向政府喊話,如果環評加嚴,那麼要推地方、中央「同步審查」,縮短速度。另外,山坡地既然列入環評,那做過水保的地方應該從寬認定,農業部也應加速土地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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