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憲法法院28日裁定,現行《醫療法》禁止醫護人員於妊娠32週前向孕婦或家屬告知胎兒性別之規定違憲。
當日9名法官以6票贊成3票反對裁定上述內容。贊成派法官主張,限制告知胎兒性別並非達到保護胎兒生命之合理手段,並過度限制孕婦及家屬獲知胎兒性別的知情權,有違比例原則。
反對派雖認同部分贊成派主張,但指出韓國當前風氣依然存在以性別決定墮胎的可能,國家不應疏於保護尚在母體孕育中的生命。反對派3名法官建議,應交由國會修法,調整禁止告知性別的時間。
為防止選擇性墮胎導致性別比例失衡,韓國於1987年修訂《醫療法》時新增禁止產前胎兒性別鑒定之條款;2008年憲法法院裁定該條款違憲,2009年再度修法,允許醫護人員在懷孕32周後告知胎兒性別。
據韓國《中央日報》報導,隨韓國社會的重男輕女思想明顯衰退,有人開始主張應該進一步保障父母的知情權。 憲法訴願案聲請人表示,上述《醫療法》規定侵犯父母對胎兒性別的知情權,也侵害醫務人員自由履行職務等權利,遂請求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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