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經常透過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轉投資大陸,若於大陸事業仍有2022年(含)以前的盈餘,建議於今年3月底前決議分配至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可免適用CFC。
假若大陸事業無足夠現金可供分配,或想保留現金繼續在當地營運,她表示,可考量採取盈餘轉增資方式分配,除了可享受免列入台灣CFC計算,亦可享受大陸暫免徵收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現行適用辦法,若CFC公司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雇用員工者,且當年度投資收益、利息、股利、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與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小於10%,其盈餘可豁免計入CFC計算。
2023年CFC制度日出後,考量實務上2023年多分配以前年度盈餘,財政部修正放寬豁免適用CFC條件,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須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且決議分配之盈餘所屬期間須為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
徐曉婷提醒,台商應把握CFC申報前最後黃金時機,若集團在中國大陸公司尚有2022年度(含)以前累積之盈餘,可在今年3月底以前決議分配,降低後續CFC申報帶來的衝擊。若台商欲採用102號文之盈餘轉增資稅收優惠,須符合相關三要件。惟須注意,盈餘轉增資須要事前向台灣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報,後續若擬在大陸公司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情況發生時,大陸先前暫免徵收之預提所得稅將需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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