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節能電器如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領取退稅款,但之後有退換貨,依規定應向原核定退稅國稅局申請繳回已領取減徵貨物稅的稅款。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審理民眾申請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原已申請並領取減徵貨物稅,嗣因發生退換貨致有重複申請退還貨物稅情形,而產生溢領退稅款情事。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5條規定,退換貨時已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退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退稅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並向公庫繳納,倘未依限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退換貨時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並依規定另案申請退還新取得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

舉例來說,甲君112年3月5日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的新電冰箱,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並於同年月30日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嗣甲君於同年4月5日向廠商退貨,同年4月10日主動向原核定退還稅額的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且依限繳回。

民眾購買節能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應於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以線上申請或書面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嗣若有退換貨情事,須在事實發生日次日起30日內,自行撤回退稅申請或繳回已退稅款,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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