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依規定應於立契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若日後解除契約,在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完成契稅申報且完納稅款,已至地政機關完成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即不能撤回契稅申報亦無法申請退還契稅,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則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已納稅款。申請退稅時提供存摺影本,即可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免赴金融機構兌領,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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