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讓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鼓勵屋主成為公益出租人。

同時,為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因應少子女化、擴大扶持範圍。

此外,因應實務,修法也增訂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態樣,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

#公益出租人 #住宅法修正案 #不得為 #查稅依據 #租賃所得 #房屋稅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