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三種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
林右昌說明,依規定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無類似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定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以致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公有財產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時效。
因此,為利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了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三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三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林右昌指出,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彈性,修法也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林右昌表示,後續將邀集財政部、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儘速訂定重建方式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利落實本案相關工作,加速推動公私有土地夾雜類型的重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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