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如果因欠稅被限制出境,而需以配偶的房屋及土地,作為納稅擔保解除限制出境,此時擔保品現值的估算上,依法應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加20%計算,但因為這樣算出來的估值偏低,此時納稅人可提出證明,改按市價計算估值,會較划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不動產擔保的目的,是因為在無法繳納時,稽徵機關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因此該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以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為限。
有關該擔保品的估價方面,則應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0%、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加20%估算,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足供認定該房屋及土地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也能認定。
國稅局舉例,A君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繳款書,應納稅捐合計新台幣1,030萬元,因未依限繳納及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然A君因有出國洽公需求,急於解除出境限制,申請以其配偶名下房屋及土地為繳稅擔保。
A君提出作為擔保的房屋現值3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經估算價值為840萬元(300萬元×1.2+400萬元×1.2=840萬元),雖該擔保品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但不符合足額清償的要件。
國稅局於是輔導A君,申請按房屋及土地的時價估算擔保品價值,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評估市價為1,040萬元,國稅局查明屬實,於A君辦妥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如果認為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兩成估價與擔保品市價不符時,可主動提示公允客觀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發表意見
當您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視為已承諾願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是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留言服務從事侵害本公司或他人權益及相關違法或未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之行為(以下簡稱禁止行為),否則您除應自負文責外,並同意本公司逕行移除或修訂您的留言內容或限制您的留言權利或封鎖您的帳號,絕無異議。前述禁止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