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1名經營家用品零售的民眾,透過超商寄送商品,取得今年3~4月共300多張的雲端發票,其中1張中了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100萬元)卻不能領,北區國稅局對此解釋,營業人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的發票,依規定均不得兌領獎金,民眾要留心,只要發票品名為「寄件手續費」的發票,恐遭國稅局剔除給獎資格。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載有買方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的給獎規定,意即買方是營業人時,就算中獎也無法領獎。
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的統一發票載有統一編號,且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中獎,均不得兌領獎金,簡言之,未辦登記營業人取得的中獎發票也無法兌領獎金。
以上述個案來說,雖營業人支付手續費取得超商開立未載有統一編號的雲端發票,但發票品名為「寄件手續費」,顯示是寄送貨物所取得,儘管聲稱出售二手用品,但每月銷售額已達辦理稅籍登記的規模,營業人不僅擅自營業未依規辦理稅籍登記,也不適用發票給獎規定,因此註記該筆中獎發票不給予獎金,後續也將輔導辦理稅籍登記。
每期發票開獎日後,國稅局都會就轄內當期中獎的各獎項,產製載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之中獎清冊檔,經勾稽審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以保障一般消費者統一發票中獎權益。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的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中獎,均不得兌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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