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大法院針對保單可為強制執行標的做出統一見解後,近日已出現欠稅大戶名下保單被強制執行的首例,該戶因積欠贈與稅逾5,000萬元,名下及其以家人名義投保的保單被強制執行4,600餘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去年12月9日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要保人對保險人確定享有的財產上請求權,不具一身專屬性,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欠稅人不能再藉由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
北區國稅局18日表示,轄內有位民眾,出售土地獲得巨額價款,陸續贈與其家人,因未依限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後尚有應納稅款及罰鍰。
該民眾於收到繳款書未依限繳納稅款,經該局移送強制執行,他的名下財產全部執行完畢後仍有欠繳稅款。
之後該局查獲該民眾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巨額保險,且以躉繳方式繳納保費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將其現金轉換成保單形式,保險解約金價值4,600餘萬元。北區國稅局於是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但保險公司收到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為了積極徵起欠稅,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收取保險解約金,經訟多年,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統一見解,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該局乃成功徵起欠稅4,6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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