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碳權交易及碳顧問諮詢成為企業經營的熱門議題,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觀察,為活絡國內碳權交易,建構可長可久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交易市場,除尚待相關子法確立碳權取得及交易等細部規範,建議交易平台及參與交易的企業增加對碳權交易國際實務及相關法律議題的認識。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倪伯萱建議,企業應針對自身產品及市場特性,釐清相關國家、區域、乃至於影響力深厚的產業龍頭所要求的碳規範內容,考量不同規範間就取得碳權的條件、誘因、限制等異同,並確定企業購買碳權的目的為何。
舉例來說,若企業是在實施環評時認定有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情形,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需以取得經環保署核准的國內減量額度,始得進行增量抵換,購買國外碳權恐無助於達成此項合規目的。
至於企業購買碳權目的如果是為了抵減國內碳費,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固然得以國外碳權扣除排放量,從而降低應繳碳費,惟需留意扣除排放量之比率(此點待子法明定),以評估怎樣的投資組合最具效益。
此外,企業需留意目前台灣碳權交易所預設買賣之碳權屬「自願」市場的碳信用,依歐盟已通過之CBAM法規,取得該等減量額度將無法抵減歐盟CBAM,而企業在台灣依法繳納的碳費則可以抵減歐盟CBAM。
企業如是基於產業鏈因素或社會責任及形象而購買碳權,則可能需要更多前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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