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公布最新裁罰案,指出台新銀蘇姓前理專因給予客戶「保證獲利」承諾,違規挪用其他客戶款項彌補缺口長達11年5個月、事涉金額達1617萬元,調查後認為台新銀在內控方面共有3大缺失,依違反銀行法裁罰800萬元。
金管會指出,台新銀蘇姓前理專自2011年1月至2022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共有12人的A群客戶銷售基金及投資型等金融商品,為履行其獲利承諾,在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鋌而走險挪用其餘客戶款項填補。
蘇姓前理專以協助供9人的B群客戶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帳戶等方式挪用款項,事涉金額達1617萬元,直到台新銀接獲客戶反映指控、並對此啟動全面查核後才曝光。
金管會查核後認為,蘇姓前理專違規時間長達11年5個月,顯示台新銀在內控方面,有未完善建立檢核客戶帳戶交易訊息控管措施、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專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未落實執行理專輪調機制相關程序等3大疏失。
鑒於此案蘇姓前理專未將客戶資金放進自己口袋,風險樣態與近年的理專或行員舞弊案件有所不同,且台新銀事後積極處理客戶權益保障,金管會經綜合考量後,依違反銀行法裁罰台新銀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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