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縮獨立董事三權限的「光洋科條款」,3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次修正證交法第14條之4、之5、178條後,未來上市櫃公司要對自家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必須改採審計委員會合議通過,不會再出現獨董各自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情況。
過去獨董權限大,導致有濫權情形,先前就有同家公司不同獨董分別召開股東會,導致股東會鬧雙胞,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也影響股東權行使。
此次修法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避免經營亂象,也保障少數股東權益,提升公司治理,維持業務運作順暢。
行政院4月通過金管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等有關獨董功能、權限的修正草案,並於昨日三讀通過。三讀條文將原個別獨董能做的「對董事提起訴訟、召集股東會,以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等攸關公司重要事項,修改為應透過審計委員會決議後才能進行,以避免獨董濫權,損及公司穩定經營。
如果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除了財務報告需要獨董同意意見,其餘可改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取代,讓公司業務順暢進行。若違法可視情節處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這次修法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也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提升公司穩定經營,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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