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然而,在台灣仍有不少勞工願意加班、超時,原因就是怕丟飯碗,這是勞資「各取所需」的結果,除了雇主與社運團體外,還有誰在乎勞基法?「奴性」思維讓勞工忽視勞動權益,低薪、爆肝、過勞、血汗成勞工日常。
老闆說的責任制,真是責任制?勞基法對責任制也有規範,包括監督及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若非上述條件的工作者,雇主不得任意與勞工約定、實行責任制,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生效。
國外的責任制是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工作制度,在日、韓被抓到企業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負責人還可能有牢獄之災,而在台灣責任制被濫用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變相低薪」。
責任制還是要與勞工約定好工時,因此一樣要打卡、超過約定部分仍要加班費。基本工時一般而言會高於一般勞工,以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例,保全每月的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10小時,勞基法沒有明定工時上限,通常一天不會超過 12小時;至於休假規定也如同一般勞工的四周彈性工時,提供勞工每兩周兩日的例假日。
若老闆有下述情事,勞工可向公司所在地勞檢處提出檢舉,確認違法,會依法裁處2萬至100萬元,其中包括明明不是責任制的工作,卻要求責任制;僅有口頭約定或簽約,沒有報請主關機關核可;不依照合約,讓勞工超時工作;超時工作卻不依法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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