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如有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切勿因公司已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就對公司欠繳稅款置之不理,即使不是公司董事長,亦可能因董事身分依法成為清算人而被限制出境。
隨疫情趨緩,邊境解封,A君趁著連續假期,安排久違國外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因公司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遭海關阻卻通關,讓A君憤怒難平,主張雖擔任公司董事但不是董事長,公司欠繳稅款應與自己無關。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款300萬元以上,且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時,得限制負責人出境。
甲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2,118萬餘元,經審酌符合限制負責人出境條件,惟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甲公司應行清算,又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經查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A君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限制A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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