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持續推動綠能發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經濟部與內政部將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經濟部參考德國柏林立法經驗,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另外訂之,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

德國柏林立法經驗,是指柏林市議會於2021年6月17日通過柏林太陽能法,其中第3條要求使用面積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的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面積30%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此外,在離岸風電方面,這次修法擴大潛在設置空間。現行條文針對離岸風電訂有「不超過領海範圍」等文字,但隨國際離岸風電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等條件,因此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文字,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具體開發範圍也會透過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把關。

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還包括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刪除原有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的限制,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等。

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這次條例修正,符合淨零轉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的政策方向,可建構再生能源更友善的發展環境,精進國家再生能源法制基礎,並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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