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5日預告「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草案,明定稅捐稽徵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要求權證發行人提供履行報價責任買賣認購(售)權證及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買賣交易紀錄,權證發行人不得拒絕。

此外,權證發行人應就下列事項訂定適當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一 是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股票交易與買賣金額應基於履行報價責任及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且符合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權證發行人自訂避險作業內部控制規定及其他相關避險專戶交易規範。

二是自營帳戶與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部位的同一標的股票,不得有違規相互轉撥的情形。

財政部指出,總統已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即權證避險降稅至千分之1,期間為五年,今年11月10日起施行。為確保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的必要性及合宜性,財政部會商金管會後,擬具「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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