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司本月5月間提交「投資股權案(投資街口支付)」、「增建包裝水廠案」給董事會決議通過,不過,龍邦國際子公司保勝投資質疑,泰山的召集程序和決議方式均違法,2案將動支45億餘元鉅款,屆時將損害全體股東權益,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緊急處置。智財法院近期裁定緊急處置,禁止泰山董事會決議上述2案。

保勝投資指出,投資街口支付案、增建包裝水廠案分別計畫以每股24.63元、投資36億元,取得4成街口支付股份;斥資9.27億元擴增廠房。泰山公司5月5日召開的第3屆第11次審計委員會和第22屆第13次董事會議程都不含上述兩案,獨董陳敏薰認為泰山變更議程違法,拒絕參與,然而泰山仍在獨董李明輝一人參與下,認定審計委員會通過2案,提交董事會討論。

保勝投資稱,泰山原有8名董事,包含5名一般董事、3名獨董(李明輝、陳敏薰、杜英達),杜英達本月4日請辭,審計委員會成員已發生變動,且陳敏薰等3名董事都提出異議,泰山還是召開董事會,並在陳敏薰等3名董事缺席下,經其餘4名董事同意通過上述2案。

不過,依據證券法規定,重大資產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合法決議通過,應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5名董事)同意,始能為之,因此泰山公司的召集程序和決議方式均違法,且上述2投資案皆有立即移轉鉅款給第三人的高度可能,保勝投資認為其與全體股東將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

智財法院認為,泰山公司已依董事會決議逐步進行締約、付款等行為,是否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仍待泰山公司依民事訴訟法陳述意見,因此在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前,若不禁止泰山執行董事會決議處置,將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因此有緊急處置必要,裁定禁止泰山董事會決議。

不過,依據民法規定,法院裁定緊急處置有效期限不得逾7日,期滿得聲請延長,但也不得逾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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