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包括央行理事李怡庭等學者接連呼籲,認為政府應著手研究,仿效歐洲央行試編「房價」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央行16日提出3大論點回應,強調房價非CPI衡量範圍,房租才會納入CPI編算,且台灣主計總處編制CPI時,已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歐元區近年才發布試編結果,且尚未正式納入。
李怡庭日前在台大研討會上指出,去年我國CPI年增率為2.95%,但根據歐洲央行(ECB)研究,若房價納入CPI編制,CPI會增加0.3至0.4個百分點,建議台灣央行應編製更多元的物價指數,幫助貨幣決策上更全面考量。 央行16日提出3大論點反駁,其一,房價並非CPI衡量範圍,居住服務價格(例如房租)才會納入CPI編算。央行強調,CPI是衡量一般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與服務的價格變動情形,一般住宅市場房價屬資產價格,並不會納入CPI衡量,住宅提供的居住服務成本如「房租」才會納入CPI。
央行也說明,房租則可分成租屋者支付之「實際市場住宅租金」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OOH),CPI若將上述兩者同時納入,較能反映實際的居住服務成本。
其二,央行指出,我國主計總處與美、日、英等多數國家均已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CPI統計,但目前歐元區並未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其CPI(即調和消費者物價指數(HICP))統計。
央行表示,主要國家統計機構編製CPI,均已將「實際市場住宅租金」納入;至於「自有住宅設算租金」,大多數國家則分別以不同的估算方法納入,例如台灣、美、日、英等多數國家採租金等值法;加拿大、瑞典、冰島等部分國家採使用者成本法;澳洲、紐西蘭等少數國家採淨取得法;愛爾蘭等極少數國家採支付法。至於韓國及歐元區等則未納入。
其三,央行提到,歐洲央行(ECB)等單位於十多年前開始合作研議,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其HICP(即HICP加上OOH),但一直到近年才發布試編結果,且仍存在若干問題尚待釐清。例如目前歐元區對自有住宅成本的衡量,尚未能將資產性質(土地價格)與消費性質(房屋價格)做適當的分離。
央行也說,歐元區自有住宅成本屬季度資料、延遲較久,若將其納入HICP計算,不利通膨指標的即時性。因此,試編結果尚未被正式採用;HICP目前仍是ECB的貨幣政策主要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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