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媒體報導,若干學者呼籲主計總處仿效歐元區著手試編「房價」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俾提供央行作為貨幣政策的參考指標。針對此,央行今天發表專文指出,房價非CPI衡量範圍,居住服務價格(如「房租」)才會納入CPI編算;其次我國主計總處與美、日、英等多數國家均已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CPI統計,目前歐元區並未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其CPI(即調和消費者物價指數(HICP))統計;最後, 歐盟統計局(Eurostat)與歐洲央行(ECB)等單位於10多年前開始合作研議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HICP(即HICP+OOH),遲至近年方發布試編結果,惟其仍存在若干問題尚待釐清。

央行的三點說明如下:

(1)房價非CPI衡量範圍,居住服務價格(如「房租」)才會納入CPI編算。

CPI係衡量一般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與服務的價格變動情形,一般住宅市場房價屬資產價格,不會納入CPI衡量,住宅提供的居住服務成本如「房租」才會納入CPI。房租則可分成租屋者支付之「實際市場住宅租金」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owner-occupied housing, OOH),CPI若將上述二者同時納入,較能反映實際的居住服務成本。

(2)我國主計總處與美、日、英等多數國家均已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CPI統計,目前歐元區並未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其CPI(即調和消費者物價指數(HICP))統計。主要國家統計機構編製CPI均已將「實際市場住宅租金」納入;至於「自有住宅設算租金」,大多數國家則分別以不同的估算方法納入:

1.台灣和美、日、英等多數國家採租金等值法(rental equivalence or。imputed rents approach);

2.加拿大、瑞典、冰島等部分國家採使用者成本法(user cost approach);

3.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少數國家採淨取得法(net acquisitions approach);

4.愛爾蘭等極少數國家採支付法(payments approach)。

至於南韓、歐元區等則未納入。

(3)歐盟統計局(Eurostat)與歐洲央行(ECB)等單位於10多年前開始合作研議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HICP(即HICP+OOH),遲至近年方發布試編結果,惟其仍存在若干問題尚待釐清,例如:

1.目前歐元區對自有住宅成本的衡量,尚未能將資產性質(土地價格)與消費性質(房屋價格)做適當的分離。

2.歐元區自有住宅成本屬季度資料、延遲較久,若將其納入HICP計算,不利通膨指標的即時性。故試編結果尚未被正式採用;HICP目前仍是ECB的貨幣政策主要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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